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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6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大浪,男,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大浪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大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大浪使用不记名手机号拨打不特定人电话,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实施诈骗。2018年1月4日至5日,被告人吴大浪以该号码拨打刘某1手机号152××××1893,让刘某1误以为被告人吴大浪是其熟人孙某,后被告人吴大浪以向领导送礼为由让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4600元。
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吴大浪退赔刘某1人民币4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大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发还清单,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吴大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吴大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大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大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大浪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吴大浪系坦白,积极退赔,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大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大浪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兆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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