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专业 >>刑事专业 >> 陆某某挪用资金案 如何正确认定犯罪数额
详细内容

陆某某挪用资金案 如何正确认定犯罪数额

时间:2019-01-27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陆某某,男,溧阳市人,1975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永旺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86日被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并实施上网追逃;200821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依法逮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721日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因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认定意见相左公诉机关为此要求延期审理一次。松江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定事实为:告人陆某某自20068月起至2007429日止,在担任永旺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以领款凭证和提供假发票,以及直接向销售客户收取货款之手段,先后多次从业务单位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公司、上海佳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客户聂某某处收取货款137252.3元挪作他用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6万元。审理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应予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挪用资金数额的①③点辩护意见正确,应于采纳;至于第②点意见,鉴于客户对此货款已经作出支付,并在事实上是由陆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经手负责,尽管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瑕疵,对此事实应予认定为妥,故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关于对陆某某一案适用法律问题及要求从轻处罚理由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所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结案后,松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对辩护人本在诉讼期间的积极配合表示满意,对其热情认真的服务态度表示赞赏;被告人陆某某及其亲属对因辩护人的努力而获轻判的结果而表示再三感谢。

 

【辩护词】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陆某某家属委托,并受本所指派后为陆某某在侦查期间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为其出庭进行辩护。期间,本律师多次赴外地会见在押的陆某某,认真地审阅侦查资料、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与侦查人员、公诉人、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对该案做到了然于胸,随后,郑重地提出下列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挪用资金数额不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于20063月至2005月间,利用担任永旺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从相关业务单位收取货款23万余元挪作他用并逃匿。上述起诉指控数额与公安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陆某某挪用20多万元相一致。

辩护人经庭前会见被告人陆某某,认真核对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听取被告人当庭供述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陆某某挪用资金23万余元数额不实。

1、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陆某某12次挪用单位资金共计65642.3万元为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业务单位证人证言、被告人支领货款凭证等一应证据证实

2、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两次收取上海九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货款69630元属事实不清。被告人陆某某自收押之日起至今日庭审,其自始至终供称:这两笔业务是与九鼎公司原任经理吴某某两人经手,支领货款也是与其发生关系且其中的5万元支领款凭证也非陆某某所为,应当认定系昊某某领取了其中的5万元货款。侦查期间,陆一再要求公安机关抓捕吴某某以弄清事实真相。遗憾的是,皆因吴某某以到案而将这一挪用资金罪责归咎于本案被告人,显然有失公正。

3、除此之外,起诉指控被告人其余共20多次从业务单位收取了10余万元的货款,既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仅以永旺木业公司提供的由被告人经手的未收回的账款清单来认定,显然违反证据证明规则,事实上也容易客观归罪。

二、关于被告人陆某某挪用资金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律规定,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二种情形,划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量刑标准。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如以起诉指控事实认定,其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当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追究刑责;如剔除本辩护人认为疑罪从无的6930元和无证据证明的其余20多次收取10万余元的两项事实,本案被告人陆某某挪用资金当属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为此,恳请合议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认定其挪用资金数额,并考虑已作出退还挪用资金的实际情况,处以三年以下较轻刑罚。

三、关于被告人陆某某具备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观本案,本辩护人虽然认为陆某某不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理由,但不可否认的,其仍有以下几点酌情从轻处罚理由:

首先,被告人陆某某自归案后,逐步对所犯挪用资金罪行有所认识,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表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凡此种种表现,应该认定其认罪悔改态度好;其次,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主动退6万元。在随后的诉讼阶段中,其近亲属又帮助退赃4.85万元。上述举动已为被害单位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足以说明其积极退赃。

此外,永旺(上海)木业公司在企业管理中,由于监管缺失、制度混乱,加之对员工缺乏人性化而产生的离心倾向,这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客观因素。

为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认真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并对被告人陆某某作出合情合理的法律判决。

 

【办案心得】

一、认真细致,吃透案情为辩护打下基础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倾听被告人的意见,细致审阅案卷材料,详细地作出阅卷笔录,逐笔核对犯罪事实,并务求各类诉讼证据能够形成紧密锁链,在此基础上,并听取侦查人员、公诉人、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关系、适用法律等诸多方面的意见,以致对本案案情吃透在胸,并形成清晰的条理脉络,为庭审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二、正确认定,把握数额是确定罪责的前提

挪用资金罪是以当事人德犯罪数额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并以此确定其罪责。本律师深知认真计算被告人陆某某挪用的资金数额对其承担刑事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对起诉指控的数额,对照证据予以严格认真鉴别并形成可以认定、难以认定、不能认定的三种辩护意见,并期望取得法庭支持的最佳辩护效果。

三、吃准法条,正确适用是裁量刑罚的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幅度量刑标准的规定。辩护人在对上海地区就该类犯罪数额标准作出了解后认为,如果被告人陆某某在指控数额上难以作出剔除,则势必面临承担较重刑罚责任的法律后果,反之,则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为此,唯有在其挪用资金数额方面严格把关,切实将“数额巨大”降格为数额较大”。正是这一正确辩护思路的确立,才为法庭正确裁量刑罚提供了依据。

四、请求从轻,入情入理是取得法官信任的佳径。

辩护人深知,一旦法庭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定后如果要求获取轻判,唯有提出法律规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而被告人陆某某在本案中,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为此,只能从其认罪态度、退赃,以及促成犯罪的其他因素等规定情节入手,为其作出辩护。同时,辩护人也深谙,这些酌定情节能否为法庭采纳,并在实际量刑中得到体现,承办法官有着自由裁量权,为此,只能本着从案件实际出发以入情入理的说理方式作出辩护请求,以此感动法庭并予以采纳。本案正是在体现人性化执法的理念下获得了成功,也为陆某某从中感悟守法做人的道理提供了良好的帮助。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