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裁判文书 >>刑事文书 >> 朱广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朱广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广兵,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雪红,女,1969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广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陈某1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代理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广兵、陈某1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2年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经营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期间,为了建厂房、购进生产原料,通过自行宣传及石某、顾某4、顾某6等人介绍,许以1分至3分的高额月息,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852.1422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5.08万元。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在不能还本付息后从沛县逃到外地躲藏。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安某吸收存款人民币251.5万元。
2、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顾某1、朱某1吸收存款人民币20.5万元。
3、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张某1吸收存款人民币65.175万元。
4、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王某1吸收存款人民币7.5万元。
5、2014年9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刘某4吸收存款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0.5万元。
6、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杨某1、张某6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
7、2012年5月至2014年,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顾某2、朱某2吸收存款人民币16万元。
8、2013年4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赵某1吸收存款人民币35万元。
9、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姜某1、张某3吸收存款人民币6.8156万元。
10、2014年10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顾某3吸收存款人民币14.71万元。
11、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李某2吸收存款人民币16万元。
12、2014年9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孙某1吸收存款人民币12万元。
13、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朱红兵、陈雪红向翟某1吸收存款人民币38.2万元。
14、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孙某2吸收存款人民币22.68万元。
15、2013年4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韩某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万元。
16、2004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顾某4吸收存款人民币7.332万元。已支付利息0.72万元。
17、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曹某吸收存款人民币14万元。已支付利息1万元。
18、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胡某吸收存款人民币34万元。
19、2013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王某2吸收存款人民币20万元。
20、2014年8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赵静吸收存款人民币14万元。
21、2013年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陈某2吸收存款人民币1.3万元。已支付利息0.28万元。
22、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陈某3吸收存款人民币11万元。
23、2014年6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陈某8吸收存款人民币3万元。
24、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陈某4吸收存款人民币2.5万元。
25、2013年12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赵某3吸收存款人民币2.43万元。
26、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石某吸收存款人民币31.55万元。
27、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顾某5吸收存款人民币6.546万元。
28、2013年8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刘某5吸收存款人民币5万元。
29、2014年8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杨某3吸收存款人民币6.15万元。
30、2014年10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张某7春吸收存款人民币4万元。
31、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姜某2吸收存款人民币25万元。
32、2014年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刘某1吸收存款人民币3万元。
33、2013年1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司某吸收存款人民币6.2万元。
34、2014年9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李某4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
35、2013年12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孙某3、王某3吸收存款人民币3万元。
36、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王某4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
37、2012年7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刘某2吸收存款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利息0.18万元。
38、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刘某7好吸收存款人民币5万元。
39、2013年8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蔡某吸收存款人民币4万元。
40、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顾某6吸收存款人民币5.5万元。
41、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梁某吸收存款人民币19.5万元。
42、2014年10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周某1吸收存款人民币1.3万元。
43、2013年12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周某2民吸收存款人民币3万元。
44、2014年10月,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向袁某吸收存款人民币2万元。
45、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分别向刘某8、苗某、杨芙蓉吸收存款人民币7万元、0.2976万元、12.456万元,合计人民币19.735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照片,借条,沛县公安局关于朱广兵、陈雪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五清”情况说明,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信息查询结果,证人安某、顾某1、朱某1、张某1、王某1、李某1、杨某1、顾某2、赵某1、田某、顾某3、姜某1、李某2、孙某1、翟某1、孙某2、韩某、顾某4、曹某、胡某、王某2、赵某2、张某2、陈某2、陈某3、陈某4、石某、顾某5、姜某2、刘某1、司某、王某3、王某4、刘某2、刘某3、蔡某、顾某6、李某3、陈某5、甄某、陈某6的证言,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骗取贷款
1、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朱广兵在经营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期间,为了生产经营,向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支行提供了杨某2、张某3、顾某5、张某1、李某2、顾某6作担保,并伪造担保人张某1沛县敬安镇水利管理服务站的收入证明,骗取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支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
2、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朱广兵在经营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期间,为了生产经营,以其亲戚张某4为主贷人,向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鸳楼支行提供了张某3、杨某2、顾某6、张某1、顾某5作担保,并伪造担保人张某1沛县敬安镇水利管理服务站的收入证明,骗取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鸳楼支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
3、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朱广兵在经营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期间,为了生产经营,以其女儿朱倩影为主贷人,向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提供张某1、顾某6作担保,并伪造担保人张某1沛县敬安镇水利管理服务站的收入证明、担保人顾某6沛县张庄某统计站的收入证明,骗取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贷款人民币8万元。
4、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朱广兵在经营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期间,为了生产经营,向江苏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支行提供顾某6、张某3、杨某2作担保,并伪造担保人顾某6沛县张庄某统计站的收入证明、张某3沛县沛城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收入证明、杨某2沛县第二中学的收入证明,骗取江苏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广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照片,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信息查询结果,沛(营业部)农商个借字[2013]第20131203002993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沛)农商个借字[312014]第0124003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3299989Q1140560550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3299989Q614051424415、3299989Q6140514244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收入证明,证人张某3、张某1、李某2、顾某5、顾某6、张某4、杨某2、李某2、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朱广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28.4448元”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借条复印件、证人顾某2、朱某2、田某、顾某4、王某2、张某2、石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朱广兵的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吸收顾某2、朱某2的存款本金为12万元,向田某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吸收顾某4的存款本金为7.332万元,吸收王某2存款本金为20万元,另向王某2借款17万元未约定利息,向张某2借款10万元未约定利息,经石某介绍吸收刘某8、苗某、杨芙蓉存款本金为19.7356万元,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为人民币852.142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广兵犯贷款诈骗罪”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朱广兵对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支行、鸳楼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支行、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支行的贷款共计78万元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朱广兵在其经营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期间,为了生产经营,采取伪造担保人收入证明的方式骗取上述四家银行的贷款,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为其经营单位的利益,许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广兵为了生产经营,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广兵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朱广兵犯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系坦白,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朱广兵、陈雪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广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雪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涉案赃款人民币八百四十七万零六百二十二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兆霞
审 判 员  王 康
人民陪审员  张红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