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裁判文书 >>刑事文书 >> 崔龙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崔龙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5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龙龙,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龙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龙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崔龙龙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沛县安国镇至二郎庙村的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二郎庙村西侧时,与张某停在路南侧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崔龙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崔龙龙带至沛县人民医院医治,并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崔龙龙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63.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龙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物鉴(交物)字[2018]707号物证鉴定意见,��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曹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崔龙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崔龙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龙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龙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龙龙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龙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龙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慧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