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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56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川,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辛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小型汽车沿沛县沛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该路段与萧何路交叉路口时,与燕某驾驶的苏C×××××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辛川带至沛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辛川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7.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辛川与燕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物鉴(交物)字[2017]2553号物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行车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调解协议,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燕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辛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辛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川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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