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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智力障碍的子女需要抚养到什么时候

    沛县法律咨询

    我和我的妻子张某在2009年离婚,由于我们的儿子是三级智力残疾,因此,她当时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要儿子。后来,法院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我,要求我的妻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我们离婚的时候,儿子刚10岁。而如今,我们的儿子已经年满18周岁了。上个月,我向张某索要儿子这个月的抚养费时,张某说儿子已经成年了,按照法律规定,她不需要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因为儿子是有智力障碍的,根本无法独立生活,更没有能力劳动,还要靠我来抚养他。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前妻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她将儿子抚养到18岁真的就不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了吗?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父母,无论是道义上还是法理上,都应当抚养教育自己的子女。该法条  同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对于未成年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也作出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即使子女已经成年,但是,如果其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父母仍然需要继续抚养子女,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因为您的儿子有智力障碍,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以,您的前妻还需要继续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而不能将孩子抚养到18周岁就不管了。对此,您可以直接跟您前妻商量,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读的;

(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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