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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的有哪些情形

    20143月,我和我的丈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我们两个商量好了,女儿由我抚养,我丈夫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给女儿,同时,我丈夫每周六探望女儿一次。自从离婚之后,我们都按照当初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前不久,我前夫因为得了一种皮肤病,医生说会传染给别人,可是他还要坚持看孩子。我担心再让他探望女儿会把病传染给孩子所以,我想知道此时我应该怎么办?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出现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未成年子女或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等都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中止对方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探望权。同时,探望权被裁定中止后,当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消失后,父或母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根据您的情况,您的前夫患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按照法律的规定,您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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