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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我和我的前妻王某在一年前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我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当时,法院将孩子判决由她抚养,我每月支付给儿子1000元的生活费。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我在每周的周末探望儿子一次,由她把孩子送到我家。可是,最近三个月王某突然不让我见孩子了,而每次我找她说看望孩子的事情时,她都说不要打扰她,更没有按时把儿子送来我家。因此,我现在想知道,对于探望权法院应该如何强制执行?

沛县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拒不执行有关子女探望权的裁判文书时,法院会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与财产的强制执行存在区别的,并不是把子女强行带走给有探望权的一方,而是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督促其履行协助义务。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是对王某进行罚款或拘留,而不是把您的女儿强行带给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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