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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否分割

    我有一套房子,去年时,我将我名下的那套房子赠与我的孙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我的儿子和儿媳妇准备离婚,他们两个人要分割我赠与给我孙子的那套房子。我不同意,说那是我赠与给孩子的,等孩子长大成人后结婚用,与他们两个无关。但是,他们却说,孩子还没有成年,他的财产由他们两个说了算。因此,我想知道,根据法律的规定,我的儿子和儿媳妇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我赠与给孙子的那套房子?

    沛县律师解答

您的儿子和儿媳妇是不可以分割您赠与给您孙子的财产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他们离婚时,他们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您赠与给孩子的房产并不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利进行分割的。即便孩子还未成年,他们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不得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  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并代理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是不可以随意处分他们的财产的。如果他们实施了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会被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儿子和儿媳妇在离婚时是不可以处分孩子的财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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