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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

我有一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我和我的前夫张某在2015年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我们唯一的女儿刚刚7岁。因为女儿一直跟随张某的母亲生活,因此,法院在我们离婚时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了张某。可是,在前不久,张某和其母亲发生车祸,他的母亲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张某也很可能终身瘫痪。现在他们把我的女儿交给了张某的妹妹照顾。我非常担心我的女儿,希望自己可以亲自照顾她。因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该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1)向法院起诉,在具备法定的情形时,法院是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2)与离婚的另一方进行协商,从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对于起诉变更抚养权的,其最重要的支撑依据就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体、经济或其他因素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宜再继续抚养子女。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张某现在因为伤残已经没有再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您可以先与张某进行协商,看他同不同意把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如果他不同意,您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进行变更因为他现在已经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所以如果您起诉,您的请求也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当然,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查明事实后也会支持您的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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