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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外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外孙子女的义务

    我的一个闺蜜和她的丈夫在一次飞机事故中遇难,留下了一个年仅7岁的女儿小夏。他们夫妻都去世之后,小夏一直在我家生活。小夏的爷爷奶奶早在很多年前就去世了,而她最亲近的人就是她的姥姥姥爷了,但他们却不愿意照顾她。她的姥姥姥爷经济状况非常好,而且身体很健康,是有照顾小夏的能力的。但是,他们称如果他们照顾小夏会导致儿媳妇的不满,他们觉得自己也没有照顾外孙女的义务,认为小夏应该交给她的叔叔进行抚养。因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之下,小夏的外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她的义务?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可知,在父母都去世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留有未成年的子女,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有负担能力,那么就具有法定的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小夏的父母和祖父母都已经去世,其外祖父母又具有负担抚养义务的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是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因此,小夏的外祖父母认为自己没有抚养义务的想法是错误的,他们应该抚养小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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