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可以擅自为孩子改姓

    我和我的前妻朱某在2016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有一对8岁的龙凤胎,在离婚时,我们协议女儿由她抚养,儿子由我抚养。20176月,朱某带着女儿改嫁,嫁给了一个非常有钱的老板李某。因为我的儿子和女儿是在一起上学的,最近我听儿子说他妹妹改姓了,现在不姓“张”而改为姓“李”了,随了她继父的姓。对此,我感到非常气愤。因此,我想知道朱某是否可以在离婚之后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如果我向法院起诉,是否会胜诉?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  也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也就是说,在子女的姓氏上,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而发生纠纷的,应当责令擅自改姓的一方给子女恢复原来的姓氏。因此,由于您的前妻擅自更改您女儿的姓氏,让她跟随继父的姓,根据法律规定,您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在起诉之后,法院会责令其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事实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变更子女姓名的,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其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子女姓名的手续时,公安机关也是可以拒绝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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