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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伤无法认定 律师四伸援手终获赔

时间:2019-01-18     

【案情简介】

沛县人潘某从20113月开始,跟随老乡杨某在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从事饲料装卸工作,后杨某不再承包该公司的饲料装卸业务,但潘某等装卸人员仍在该公司从事装卸作业。

2013123日,潘某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不慎被叉车轮子压伤后经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下肢外伤。可太仓×家禽有限公司在支付了第一次医疗费约24000元后,便不肯再承担责任,并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潘某申报工伤。为此,潘某只得自行向太仓市人社局申报工伤,却被告知缺少与太仓×家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来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一直未与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潘某缴纳社保,平日发放工资也是以现金形式而非银行转账形式,要认定工伤必须先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潘某一时陷入无助的境地,一方面因为他受了伤,没法干活赚取收人,另一方面因为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不肯再支付医药费,只得由潘某自己垫付,使得其本不富裕的家庭经济更加困难。

思前想后,潘某找到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的姜亚军律师,委托其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013326日,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59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太仓×家禽有吸了犾赔75限公司与潘某之间自20126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律师再次代理潘某应诉。2013712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与潘某之间自20126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依旧不服一审判决,于2013年月24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潘某寄来了应诉通知书,但此时的潘某已半年多没有收入,又花去了医药费近万元,微薄的家庭积蓄所剩无几,已无力再支付律师费。潘某没料到自己的维权之路如此艰辛,一时也有了放弃的念头。

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太仓×家禽有限公司提出公等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其与潘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而不是劳动关系,只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的劳务关系。在仲裁和一审阶段之所以确认了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律师代理潘某提交了一份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与潘某在2012121日签订的“饲料加工劳务承揽协议书”。协议(甲方为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乙方为潘某)约定:承揽项目的质量标准及岗位职责具体要求必须按照×饲料厂(太仓×家禽有限公司的下设部门)制订的相关岗位规定在存人证为花的家的理有执行;甲方确定每班负责人,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劳务费采用月结方式,并根据考评情况发放额外劳务奖金;乙方要遵守甲方的劳务规范要求并与考评挂钩,如故意违反,甲方有权扣罚劳务奖金或终止劳务协议;乙方如需辞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律师认为,从这些条款来看,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承揽协议”,但潘某实际接受太仓×家禽有限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且太仓×家禽有限公司向潘某发放了工作服及饭卡,每月定期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这些都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10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该份协议作为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潘某自201261日起进入太仓×家禽有限公司担任装卸工,无论在管理、薪资、使用工具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管理和正式员工相同,薪资每月定期发放,装卸的工具由太仓×家禽有限公司提供,等等。尽管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一直以双方签订的只是“劳务承揽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与每位装卸工都签订了“劳务承揽协议”,这只是太仓×家禽有限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与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稳定持续,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不容置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与潘某虽签订的是“饲料加工劳务承揽协议”,但实质上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2013101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潘某再次向太仓市人社局申报工伤。2013125日,太仓市人社局认定潘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不服认定,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仍维持了工伤认定。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仍旧不服,以太仓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于2014321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潘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潘某只得再次来到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继续为潘某提供法律援助,仍指派律师承办。在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不服认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没有任何证据材料予以支持,太仓×家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完全是想利用诉讼权利拖延时间,使潘某应得到的工伤赔偿迟迟得不到兑现,请法庭驳回太仓×家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尽快作出判决。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太仓×家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125日作出的太工伤认字(2013)第03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20148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潘某构成九级伤残。虽然伤残结果出来了,可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仍然不肯赔偿无奈之下,潘某只好又一次走上维权之路,再次来到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第四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再次指派律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抓紧时间准备证据,起草仲裁申请书,代理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太仓×家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太仓×家禽有限公司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合计242565元。此时潘某已受伤近两年,为了让潘某早点拿到赔偿,律师多次与仲裁委沟通,希望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20141015日,经仲裁委组织调解,潘某与太仓×家禽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双方对所有请求事项作一次性处理,金额为155000元,该款由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于20141025日前一次性支付到潘某的银行卡中。顺利拿到了工伤赔偿款,潘某的心中充满了对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的感激。潘某特地来到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法律援助陪其走过近两年的诉讼维权之路。

 

【案例点评】

本案中,虽然潘某与太仓×家禽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承揽协议但实际上潘某接受太仓×家禽有限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与潘某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务关系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承办律师从太仓×家禽有限公司对潘某的管理,潘某的薪资由公司每月定期发放、劳动工具由公司提供等方面,论证了潘某与太仓×家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确认了潘某与太仓×家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为潘某维权奠定了基础。

确认劳动关系后,认定工伤、享受工伤赔偿本是理所当然,可太仓X家禽有限公司利用诉讼权利拖延时间,使潘某应得的工伤赔偿迟迟得不到兑现。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又第四次为潘某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潘某依法维权。在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时,承办人律师多次与仲裁委沟通,使本案最终经劳动仲裁调解结案,减少了潘某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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