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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遭变故 晚年赡养获支持

时间:2019-01-18     

【案情简介】

徐某,沛县×村村民,年近七十。四十六岁时,她与前夫离婚,离婚的原因为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等。随后,徐某经人介绍与同村丧偶的袁某同居生活。袁某育有三女一子最小的儿子袁小某已十七岁,从事修理工作,能赚钱养活自己。徐某与袁某同居生活期间也无生育。2006年,徐某与袁某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可是好景不长,袁某因病于2008年去世。20101027日,某之子袁小某在福州㐅海事咨询有限公司的轮任职期间,因船舶沉没失踪。至此,徐某与袁某依法拟制的姻亲关系以及与袁某的继子关系发生了重大变故。袁小某与妻子王某婚后生一男孩,现年十二岁,读小学。在处理丈夫的死亡赔偿后,王某安排、照顾徐某的晚年生活,给她每月200元的零用钱,每年600斤的口粮,负责徐某生病后的治疗等,徐某种植的农作物收成和新农保养老金归徐某所有和支配。然而,徐某为继子的死亡向王某索要赔偿金,两人多次发生争吵,其所在村的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能成功。后徐某到县城上访讨要说法,致使婆媳之间矛盾加剧,有的“拟制血亲”之情荡然无存。

司法所在接到沛县信访局的情况反馈后,及时与徐某所在的村委会一道实地了解原由,核实基本情况,对照法律援助范围、对象,考虑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呈报给沛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批并指派沛县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魏新华开展维权工作。桠溪司法所两次组织了调解,魏新华为受援人提供非诉讼调解法律援助,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徐某执意终止婆媳关系,自愿放弃王某对她晚年生活的安排,多次强烈要求王某支付因继子死亡获赔的属于她的赔偿费,由自己独自安排生活。针对上述情况,魏新华从徐某必须具有的基本生活条件考虑其晚年生活的方方面面,以维护徐某的合法权益;又针对王某认为徐某来到袁家时,袁小某已经是能挣钱养活自己的成年人,徐某从没有过且客观上也不存在对袁小某的抚养义务,徐某对袁小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袁小某的遗产只能用来偿还他的债务和用于未成年婚生子的成长教育费用等观点,先是肯定王某一直对徐某在生活上照顾安排的善举,然后充分说服王某遵从逝者的嘱托,尊老爱幼通理性,为人施善重德性,从继续照顾徐某晚年生活出发,满足徐某的心愿,终于使王某与徐某就本纠纷在20111117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给徐某老年赡养费62000元,提供并安排徐某的生活用房,基本口粮田和小菜地,属于徐某的新农保收人已经种植的农作物收入和口粮田的政策补贴收入均归徐某所有,使徐某的晚年生活更有人性化的保障。魏新华还劝告徐某的外甥和侄儿尽心关照和看望徐某,让徐某能有精神方面的慰藉。王某已于2011115日自愿在丈夫遇难事故赔偿款中一次性赔付给徐某老年赡养费62000元。至此,一场只要金钱不要亲情的财产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维权上访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经调解和法律援助,一方面使双方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对赡养老年人的传统道德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体现了对人身损害事故中各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针对特殊家庭、特殊情况、特殊要求,开展了一次亲情与金钱观的教育,有效避免了双方的冲突和造成生活上的僵局,使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处理事情,尤其是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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