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成功辩护王某网络投票电信诈骗案效果显著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旗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男,1996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

  • 成功取保候审山东济南陈X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销赃盗抢车案

    2019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X益(山东济南人)在家中被沛县公安局沛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因在微信中作为中介联系交易一辆盗抢车辆,涉案价值10余万元,其个人获利1000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在沛县看守所。陈X益的妻子卢某于2019年1月24日来到沛县找到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委托段律师作为陈X益的辩护律师,段律师随即到沛县看守所会见陈X益,了解案情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陈勇于2019年2月15日取保候审释放回家,后续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段律师

  • 成功取保候审浙江宁波陈勇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9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陈勇(浙江宁波)在家中被沛县公安局的民警抓获,其因在淘宝店铺中销售假冒伪劣的飞科、飞利浦等品牌剃须刀及相关配件,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勇的妻子俞某于2019年1月23日来到沛县找到段文超律师,委托段律师作为陈勇的辩护律师,段律师第一时间到沛县看守所会见陈勇,了解案情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陈勇于2019年1月31日取保候审释放回家。

  • 成功取保候审湖北武汉张海涛金融理财诈骗案

    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海涛(湖北武汉人)在工作场所被沛县公安局沛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因在金融交易平台中作为分析师的身份向客户推荐金融理财产品(黄金、外汇等),因客户投资失败,某金融交易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因素关闭,导致案发,张海涛涉嫌诈骗罪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在沛县看守所。张海涛的母亲张洪波于2018年10月29日来到沛县找到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委托段律师作为张海涛的辩护律师,段律师先后三次到沛县看守所会见张海涛,初步了解案情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因案件复杂,提

  • 成功不起诉徐州睢宁李东波收购账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8年初,被告人李东波(徐州睢宁人)在工作场所被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因其先后多次购买脚手架钢管及配件,后经查实这些脚手架钢管及配件均系他人诈骗得来的,李东波涉嫌收购账物,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是案件已经移交给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东波本人于2018年6月26日来到沛县找到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委托段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段律师到沛县检察院阅卷后,仔细研究案件的所有证据,认真找寻李东波无罪的证据和线索,终于段律师找到了这些货物的市场价格与李东波

  • 刑事辩护网络私彩开设赌场刑事案取得较好效果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2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聪文,男,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鹏,男,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暂住湖北

  • 刑事辩护聋哑人张某盗窃案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未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 成功辩护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的苗某获缓刑免关押

    根据被告人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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