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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6147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大屯煤电。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朱寨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沛县德信九龙城商业A3幢1单元104室及204室负责人:欧阳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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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4234号原告:宋某,男,198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1XX,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狮王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后亭村西陈巷组。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北环路北侧6号。法定代表人:林界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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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3029号原告:高甲,男,1985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乙,男,1973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杨某,女,193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高丙,女,197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高丁,男,197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高甲与被告高乙、杨某、高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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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322民初4701号之二原告:苏州市赛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实验小学东门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泽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69年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沛县元一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东侧金凤凰建材装饰城9号楼007室。法定代表人:朱耿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赛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达建筑)与被告沛县元一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一防水)买卖合同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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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0322民初3620号原告:权某灿,男、汉族,住沛县。被告:权某强,男,汉族,住沛县。被告:权某雷,男,汉族,住沛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权某灿与被告权某强、权某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灿及其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权某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宅基地(宽2.8米,长26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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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4490号原告:李某,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01008XXXX,汉族,住沛县大屯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0911 XXXX,汉族,住沛县沛城东风西路。被告:董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0308 XXXX,汉族,住沛县沛城东风西路。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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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22民初1070号原告:李建强,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云锋,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建强与被告董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6日、7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建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被告董云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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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4009号原告:吴某,女,1974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4,汉族,农民,住沛县龙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2,汉族,农民,住沛县杨屯镇。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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