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沛县A企业准备运输一批货物到内蒙古海拉尔,在网上发布运输公告,某B货物运输站看到公告后,联系张某去承运该批货物。张某到A企业去装货时,A企业与张某个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张某承运A企业的货物到A企业指定的目的地,运输期间为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26日,运费为9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该货物运到北京就将货物卸下,并按照B货站的指示,将货物转交给C运输公司承运,张某从B货站领取运费4800元,对该货物就不管不问了。C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到内蒙古海拉尔,要求A企业交付运费23500元,否则就将该货物留置或者变卖冲抵运费。为防止损失扩大,A企业无奈将运费23500元交付给C运输公司。因此A企业多支付了运费14500元。A企业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是B货站?是张某?还是C运输公司?
案件分析:
沛县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详细了解了本案的经过后,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首先,B货站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中介的作用,A企业并未和B货站签订运输合同,张某也并非B货站的员工。只是A企业和张某个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B货站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其次,C运输公司从张某手中将货物运输至内蒙古海拉尔,并行使留置权,A企业若不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