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代理沛县元一防水公司与苏州赛达装饰公司胜诉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322民初4701号之二原告:苏州市赛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实验小学东门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泽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69年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沛县元一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东侧金凤凰建材装饰城9号楼007室。法定代表人:朱耿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赛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达建筑)与被告沛县元一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一防水)买卖合同纠纷一

  • 代理李某土方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22民初1070号原告:李建强,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云锋,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建强与被告董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6日、7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建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被告董云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

  • 代理黄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获胜诉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租金及丢失件赔偿款合计21882.8元及利息(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2516.52元,之后的利息以21882.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29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 代理被告耿某车辆租赁合同案两审均胜诉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 代理沛县某企业运输合同纠纷获胜诉

    原告沛县A企业准备运输一批货物到内蒙古海拉尔,在网上发布运输公告,某B货物运输站看到公告后,联系张某去承运该批货物。张某到A企业去装货时,A企业与张某个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张某承运A企业的货物到A企业指定的目的地,运输期间为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26日,运费为9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该货物运到北京就将货物卸下,并按照B货站的指示,将货物转交给C运输公司承运,张某从B货站领取运费4800元,对该货物就不管不问了。C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到内蒙古海拉尔,要求A企业交付运费23500元,否则就将该货物留置或者变卖冲抵运费。为防止损失扩大,A企业无奈将运费23500元交付给C运输公司。因此A企业多支付了运费14500元。A企业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是B货站?是张某?还是C运输公司?



    案件分析:

    沛县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详细了解了本案的经过后,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首先,B货站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中介的作用,A企业并未和B货站签订运输合同,张某也并非B货站的员工。只是A企业和张某个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B货站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其次,C运输公司从张某手中将货物运输至内蒙古海拉尔,并行使留置权,A企业若不将�

  • 代理魏某起诉徐州某船务公司培训合同纠纷获胜诉

    2013年9月30日魏某与徐州某船务公司签订高级海乘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船务公司对魏某进行专业海事培训、办理相关证书,并安排魏某上船工作,保证魏某的薪资待遇等问题。双方协议约定由魏某缴纳的保证金为22000元,用于船员培训、办理证书等,合同3年期满后,退还魏某保证金22000元。事实上,魏某仅支付了1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尾款4000元待安排上船时再缴纳。

    但是,在魏某学习毕业后,船务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为魏某办理相关证书,也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毕业后10-20个工作日)安排魏某上船工作,至今已经逾期半年之久。魏某多次找船务公司协商,要求上船工作,船务公司一拖再拖。魏某无奈只得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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