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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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3029号原告:高甲,男,1985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乙,男,1973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杨某,女,193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高丙,女,197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高丁,男,197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高甲与被告高乙、杨某、高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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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女姚甲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姚某自2018年6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姚甲抚养费500元至姚甲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姚某在不影响姚甲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姚甲,原告高某应予以协助;三、位于沛县安国镇房产一处暂由被告姚某居住;四、被告姚某所欠刘某的10000元,由被告姚某承担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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