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代理沛县元一防水公司与苏州赛达装饰公司胜诉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322民初4701号之二原告:苏州市赛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实验小学东门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泽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69年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沛县元一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东侧金凤凰建材装饰城9号楼007室。法定代表人:朱耿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赛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达建筑)与被告沛县元一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一防水)买卖合同纠纷一

  • 代理权某强、权某雷与权某灿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案获胜诉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0322民初3620号原告:权某灿,男、汉族,住沛县。被告:权某强,男,汉族,住沛县。被告:权某雷,男,汉族,住沛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权某灿与被告权某强、权某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灿及其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权某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宅基地(宽2.8米,长26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

  • 代理李某与黄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4490号原告:李某,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01008XXXX,汉族,住沛县大屯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0911 XXXX,汉族,住沛县沛城东风西路。被告:董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0308 XXXX,汉族,住沛县沛城东风西路。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

  • 刑事辩护网络私彩开设赌场刑事案取得较好效果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2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聪文,男,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鹏,男,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暂住湖北

  • 代理李某土方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22民初1070号原告:李建强,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云锋,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建强与被告董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6日、7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建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被告董云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

  • 代理吴某变更抚养关系获得法院支持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4009号原告:吴某,女,1974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4,汉族,农民,住沛县龙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2,汉族,农民,住沛县杨屯镇。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

  • 刑事辩护聋哑人张某盗窃案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未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 成功辩护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的苗某获缓刑免关押

    根据被告人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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