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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19-07-05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转载】   阅读

2006519傍晚,杜某步行下班回家,当行至一路口时,不幸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在地,导致杜某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面包车车主杨某负主要责任,杜某承担次要责任。杜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后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约定6万余元赔偿款分两次支付给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杨某却未自觉履行,并玩起了“失踪游戏”。杜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支付赔偿款。财产保全

执行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将原来经营的小饭馆转卖给了他人,由于原告杜某在一审诉讼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提出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也将肇事车辆卖给了他人。

以往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贲令事故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直至交足为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交警部门的地位进行了重大的调整,新法强调了交警部门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弱化了其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方面的职能。交警部门不能再因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而扣押肇事车辆,其暂扣事故车辆的目的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限定为20天,需要延期的,还必须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而且这期间不能收取事故预交金。这就导致受害人失去了保障获得赔偿的一个砝码。

为避免以上肇事司机下落不明、变卖车辆、逃避赔偿的现象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解决中,受害者应注意实施财产保全,下面由沛县律师为您详细解答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主要用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是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以防当事人滥用,给财产所有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般而言,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必须具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行为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就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而言,当事人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以及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会解除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诉讼终结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诉讼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必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只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时,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从时间上看,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失去了诉讼财产保全的意义。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好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大多是保全车辆),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按照相关的具体程序,起诉前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提出申请,并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事故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还要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人执行程序后,执行财产的现象十分普遍,被害人往往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为此,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在交通事故中要及时提出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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