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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向其追偿

时间:2019-07-05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转载】   阅读

司机孙某购买一辆小轿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7万元。孙某的儿子孙亮(15岁)趁孙某没有开车之时,偷拿了孙某的车钥匙,独自驾车到城市郊区游玩。孙亮因驾车经验不足,车辆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结果孙亮被撞伤,轿车被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孙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调查情况后认为,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报废,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是其子造成的,属于第三人对车辆造成损害的情况,即使保险公司赔偿了损失还要向其子追偿。而孙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和资格,所以保险公司向孙亮追偿,孙某还要履行监护责任,即孙某应向保险公司赔偿。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给付孙某保险金额,因此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孙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追偿权

在本案中,孙某购买一辆小轿车后,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7万元。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在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孙某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额的权利,而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和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保险金额的义务,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向孙某承担保险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待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重要制度,它使得财产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获得最终贯彻。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实现保险保障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坚持代位求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由于被保险人同时拥有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结果,将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双重的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害的补偿,这不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所以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后,应当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孙某之子孙亮偷开汽车所致。那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孙亮追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孙某是其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保险公司可以向其子追偿,那么应由其向保险公司赔偿。这样一来,保险金转了一圈后又回到了保险公司的手里,孙某的损失未得到实际补偿。为了解决类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孙某之子孙亮显然是孙某的家庭组成人员,本条又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属例外情形,孙某对其子的监护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也不适用债的抵消。而且孙亮是因驾车经验不足,将车辆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上可见孙某不是故意将汽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向其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事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待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移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由办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保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司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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